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试行)(深鹏办规(20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重点产业项目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鹏管规〔2017〕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遴选重点产业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时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和《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
(二)符合市、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意向进驻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的项目,还需符合《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导向目录》相关要求。
第五条 按重点产业项目申请用地的意向单位或项目还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注册经营满一年的企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近两年年均增长超过30%;
(二)由原注册地迁入深圳,或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其控股公司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申报单位的经营规模或品牌影响力经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评定在全国排名前十之内;
(四)经行业专家评审对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创新链作用或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或商业模式)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且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2亿元;
(五)在大鹏新区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市产业导向,且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
(六)新区管委会审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产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中的拟定遴选方案、拟定产业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进行竞买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金融类项目为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二)高新技术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除文化创意产业外)、未来产业类、传统产业类项目为新区经济服务局;
(三)文化创意类、体育类、旅游类项目为新区文体旅游局;
(四)教育类、医疗卫生类项目为新区公共事业局;
(五)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项目为大鹏交通运输局;
(六)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新区管委会工作分工确定。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用地信息公布、用地需求申报、项目引进方案的起草及审查审定、地价评估、产业监管协议、土地供应等程序适用《实施细则》第二章产业用地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的,应在提出用地需求的同时一并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电子版),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主体介绍,主要建设内容,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计划,资金筹措计划,项目财务分析,项目风险分析等。
(三)申报单位的资质、资格等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5.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公司章程(工商打印版本);
7.近三年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如属于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还需提交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各项申请材料或其复印件应当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九条 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及项目是否符合重点产业标准进行初审。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遴选工作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的初审时限内。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产业项目引进方案中对申请是否符合重点产业项目要求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项目符合要求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引进方案通过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拟订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初稿)。
第十条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初稿)征求新区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形成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修订稿)。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修订稿)经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领导小组产业办公室审查后,形成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送审稿),并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并交由大鹏新区组织实施的,由新区管委会组织新区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通过管委会审定后,项目牵头部门应将遴选方案通过市、区认可的媒体和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第三人对遴选方案存在异议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异议进行处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牵头部门将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备案无异议的项目,新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遴选方案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方案,按照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程序组织土地供应工作;对备案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管委会报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认定重点产业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利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在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评估地价的3%到5%之间确定,并在遴选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续期、承租转出让的,应重新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经公示确定并通过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作为设置竞买资格条件及进行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适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关于重点产业项目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新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主管产业领域的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与《实施细则》一致,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
2.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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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docx
***2 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docx
相关文档:
《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