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和各区分厅(以下统称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建立我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数据库,加强深圳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事项系统)的应用管理,保障网上办事大厅规范、有序、高效运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登记注册、调整变更、审核发布及事项系统的应用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我市各级法定职能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各类组织对外提供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在内的所有事项的总称。事项子项(以下简称子项)是指不可拆分的对外实际办理事项。
本暂行规定所称事项实施部门是指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或管理部门。
第四条 网上办事大厅是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展示平台和集中办理平台。
除保密事项外,事项实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办理未在网上办事大厅发布的事项。
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中央或省管单位的事项进驻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发布和办理。
第五条 事项系统是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的统一平台,是网上办事大厅发布实施事项的唯一权威来源。政务服务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审查、发布管理等活动应依托事项系统进行。
事项系统按照数据同源、省市区三级同步、多部门多角色使用、多渠道多维度展示的原则,提供目录管理、事项管理、配置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六条 事项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应进必进、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动态更新、统一发布的原则。
第七条 事项系统使用主体包括事项实施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统称编制部门)、监察部门、信息化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各使用主体应依托事项系统开展以下工作:
(一)事项实施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新增、变更、取消的注册申请以及事项信息的维护等;
(二)编制部门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事项合法性及配套实施制度的审核,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的实际办理事项未在网上办事大厅发布或未在事项系统注册以及事项实际办理要求与在网上办事大厅发布或在事项系统注册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纳入事项系统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和专项效能监察;
(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事项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权限管理,审核事项是否适合网上办理及其网上办理深度,动态调整事项系统填报要素,对在事项系统内申报的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核,将完成审核程序的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发布到网上办事大厅;
(五)信息化部门联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政务服务事项是否适合网上办理及网上办理深度。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以子项为单位,按统一数据标准在事项系统注册。
事项系统按照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码规则,自动生成事项编码。事项编码为相应事项的唯一标识。
未在事项系统注册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外实施和办理。
第九条 在事项系统注册并经过审核的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应在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发布。
政府在线、各部门网站以及其它政务服务事项发布平台及网上办事平台对外发布的信息与实际办理要求,应与网上办事大厅保持一致。
第十条 除保密事项及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在网上办事大厅实行网上办理。
因管理体制或技术原因暂时难以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十一条 保密事项由事项实施部门提出,并在事项系统中备案说明。
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由事项实施部门提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联合信息化部门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新增、变更、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的,由事项实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在事项系统发起新增、变更、取消登记,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并在事项系统登记审核结果。
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按照《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审核通过的事项,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信息化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审核并发布。后续审核不合格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补正或说明理由。
编制部门审核不通过的事项,由编制部门退回事项实施部门补正或办结。
第十四条 事项实施部门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第一责任人,统筹事项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在事项系统内的动态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事项系统数据与实际办理情况一致;
(二)督促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事项系统管理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
(三)协调工作人员做好事项系统数据接口运维,确保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收集事项系统应用功能需求、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事项系统运维管理部门提出;
(五)其它需要统筹协调的事宜。
第十五条 事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做好账号和密码管理,确保账号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编制部门应联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各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实施情况接受市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及时在事项系统新增、变更或取消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
(二)未及时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审核和未有效履行运维管理职责的;
(三)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填报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四)除保密事项外,未在网上办事大厅发布但事项实际办理的;
(五)保密事项未在事项系统注册但实际办理的;
(六)事项实际办理要求与在网上办事大厅发布或在事项系统注册的办理要求不一致的;
(七)其它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事项实施部门自建的部门事项系统和各区的事项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与市事项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
市事项系统应按要求汇总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数据与省相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