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做好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麦秆、玉米杆等农作物秸秆。提倡农作物秸秆采取机械粉碎还田、青贮、氨化等措施进行综合利用。
二、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