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扩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继2005年6月在本市70所区县以上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结果试点工作后,市卫生局近日出台文件,扩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明确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包括二级甲等)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互相认可;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乙等)对上级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已构建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的、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按上述原则应率先推广互认。
据了解,市卫生局在全市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结果试点工作一年以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就医负担,简化就医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病人欢迎。为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面上和纵向整合,切实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市卫生局近日出台了《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尊重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是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选取参加国家级或市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结合本市实际,逐步纳入互认内容,逐步扩展互认医疗机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三是改善服务、提高水平的原则。以开展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机构面上和纵向间的资源整合、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持,提高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指导意见》对互认项目作了进一步梳理,明确互认项目分为医学影像检查与医学检验两大类,并根据调研情况和意见反馈,对原规定的项目进行了一些微调,以便更符合实际和更具操作性:在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新增了PET-CT项目;对于超声检查的互认项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范围缩小在腹部、盆腔内较大的占位性病变等稳定、易诊断的项目上;在临床检验项目中新增了球蛋白、磷测定2个稳定性较好的项目。《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对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和扩增并向社会公布。
《指导意见》明确了予以互认和不予以互认的具体要求,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复查的可不受互认限制: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如有的疾病变化很快);检验、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原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指导意见》强化了医疗机构告知和记录的义务。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患沟通,可采取“告知书”或“在检验、检查报告单上注明”等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患者保管好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等各项病史原始资料,并于下次就诊随身携带。对确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确需复查的,经治医师应在病历上注明复查理由,经治医师为住院医师的,还需由本专业取得主治医师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审核签字(急诊除外)。同时,对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经治医师在履行告知手续后,还需得到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重复检查。
市卫生局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各级医疗机构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各有关质控中心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验、检查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确保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