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关于加强出租房集宿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强出租房、集宿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
出租人对提出租赁需求的人员,必须要求其如实提供籍贯、旅行途经、健康状况等详细信息,否则不得出租。对不在我区务工、经商、就读以及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暂停出租。
出租人必须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对尚未返回高港的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原承租人,告知近期不得返回高港。对已返回高港的承租人,告知凡近14天内有上述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途经史和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主动申报健康状况,实施居家隔离观察;如有发热、咳嗽及其他可疑不适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提醒承租人不得出门、串门、聚集、聚会等。
出租人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承租的外来人员的情况,并配合派出所民警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确保实名、实数、实时登记。
出租人对外来承租人聚会聚餐、外来访客、乱扔垃圾、外出游荡、随地便溺等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承租人在出租房内实施居家隔离措施的,出租人必须积极配合村(社区)干部、小区物业、志愿者做好管控工作,严防其在居家隔离期间外出;积极配合村(社区)干部、志愿者提供相关服务。
出租人对居家隔离的承租人擅自外出且不听劝阻的,有发热、咳嗽及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和派出所报告。
社会集宿楼及企业集宿区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按本通告前七条要求,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安排专人每天对集宿区域内的住宿空间及通道、卫生间、淋浴房、电梯、小卖部等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消毒台账记录;集宿区域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专人加强集宿门卫值守,严禁外来访客入内。对确需会见的,应指定单独会见场所,并落实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实行体温逢人必测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各出租户及集宿区要积极倡导外来人员住所、工作单位“两点一线”工作生活制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外出,严防感染。
对违反本通告前九条规定及高港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扩散的,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泰州市高港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