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立法解读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6条,主要就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已履行征求意见等立法程序。
一、关于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针对我省知识产权保护职权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规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为解决分散管理体制下的统一协调问题,《办法》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作出规定,即要求市、县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第五条)。
二、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办法》针对重点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定了三项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市、县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优先给予重点支持(第八条);二是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第九条);三是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展会、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专业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维权服务(第十六条)。
三、关于健全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
《办法》分别对不同市场主体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单位和个人开展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遵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二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网上交易(第十三条);三是博览会、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贸易流通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开展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四、关于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执法力量分散、执法行动不协调,是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办法》就此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市、县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二是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