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杨府办发〔2005〕2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残联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残联《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2005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要求,结合区的实际,现制定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具有杨浦区常住户口并居住在杨浦区域内、年龄在16-3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障人员;
(二)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参加培训活动,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及高危性疾病。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全面融入社会为宗旨,以街道、镇为单位,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依托社会资源,开展适合智障人士的各类培训,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和进行特奥活动,从而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三、工作要求
(一)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是今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之一。各职能部门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统一思想,求真务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落实到位。
(二)由各街道、镇负责落实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场所。场地应能容纳所设置的各项功能设施和相应的活动空间,并统一标识。
(三)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管理人员及师资配备要与“残疾人助理员万人项目”有机结合,根据要求从残疾人助理员、智障人士家属、志愿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中选拔。
(四)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开展的各项培训,要适合智障人士生理、心理的特点,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等,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四、组织机构
建立由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财政局、区文明办和各街道、镇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工作,制定政策,推进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顺利开展。
五、职责分工
区残联:综合协调,负责制订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工作计划,指导各街道、镇开展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为智障人士提供有关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
区教育局:为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培训、活动的场所提供方便。
区卫生局: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对象提供体检、医疗、康复指导等服务。
区体育局:指导训练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对象,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的培训。
区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智障人士社会保障。
区文明办: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事项目宣传,发挥志愿者作用。
区财政局:指导各街道、镇落实配套智障人士“阳光行动”资金。
各街道、镇:负责落实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场所和简单劳动的项目。
六、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底前):各街道、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初步调查摸底,筛选基本实施对象。
(二)4月初召开动员会。
(三)制订计划阶段(4月中旬):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制订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阶段:4月底前,各街道、镇确定落实场地;5月下旬前做好各项筹备工作;7月底前正式运作。
(五)检查验收阶段:8月上旬,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9月初,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
上海市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智障人士 “阳光行动”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3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