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7第07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58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新城主城H单元H39-06号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盛乐路 南:七一河西:H39-01号地块 北:花园二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永丰街道周星居委会河南埭队59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01.4平方米。
2、永丰街道周星居委会里泾队3350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156.4平方米、建设用地1502.1平方米、未利用地846.2平方米。
3、永丰街道周星居委会新村队18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1.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0.4平方米。
4、永丰街道周星居委会中埭队80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97.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07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969.7平方米、建设用地1502.1平方米、未利用地1605.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2]第25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松江区永丰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1月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836173 监督电话: 37735992
联系人:王哲 联系地址:松蒸路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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