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1日发表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
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八)不参与色情、***、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
活动;
(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收费道口车辆拥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规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七条 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快递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不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和谐宜居。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
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
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四)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
(五)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
供帮助;
(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
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七)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
划点贸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加强文明单位建设: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
德、言行举止文明;
(三)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
(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
(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务
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
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
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
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
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
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指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农民夜校、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
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小区等,
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
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
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
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
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
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四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
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
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
境保护、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食品药品监
督、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
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
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已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家庭、学校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文
明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
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
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阆中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2.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司法局龙蟠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扫黑除恶禁赌禁毒警示教育学习活动
  3. 采摘好去处金城山下1000亩猕猴桃挂果
  4. 高坪区社保局召开社保优质服务工作促进会
  5. 南充经开区与嘉陵区融合发展将这样干……
  6. 高坪区持续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
  7. 患者不再支付药品加成费用
  8. 高坪区工质局五项举措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
  9. 高坪区投促局投资动态
  10.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11.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支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2. 嘉陵区档案局走访慰问帮扶村群众
  13. 文峰街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
  14. 吉安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
  15. 临时停水公告
  16. 西兴街道全力做好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通告宣传工作
  17. 高坪区地税局办公室工作获市局表彰
  18. 高坪区国税局确保规范落地被中国税务报报道
  19. 高坪个私协会为症会员送去慰问金2000元
  20. 高坪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召开中心组学习会
  21. 高坪区国税局加强税收分析工作
  22. 巧打丝绸牌做大工业旅游
  23. 浙江传化集团高层考察高坪投资环境
  24. 铁人会聚天乐谷演绎速度与激情
  25. 南充市高坪区2020年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业绩突出
  26. 南充市高坪区教育基建办关于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公示
  27. 高坪区食药监局迅速核查上海新兴医药涉事相关产品
  28. 高坪区召开脱贫攻坚业务培训会
  29. 金凤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30. 关于公开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和人防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举报方式的公告
  31.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陵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2. 嘉陵区档案局举办全区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培训会
  33. 文峰街道多举措筑牢春节期间安全防线
  34. 中共天宫镇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五龙村村干部的公告
  35. 阆中市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公报
  36. 西兴街道召开区委督查组督查整改意见阶段小结会
  37. 省统计局到高坪检查指导人口变动调查工作
  38. 人性之美道德留香
  39. 意外死亡起纠纷悉心调解促和谐
  40. 区地税局组织征管电子档案系统培训
  41. 完善四大体系增强服务能力
  42. 一季度旅游收入同比增长147
  43. 减税降费真招实招落实落细——2019年***大督查综述之三
  44. 元旦临近廖伦志再提新要求
  45. 张青松带队督导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落地工作
  46. 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2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47.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治圈地运动
  48. 动真格讲方式做实做细脱贫攻坚工作
  49. 区环保局召开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专题会议
  50. 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51.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52. 金宝镇举行农贸市场建设听证会
  53. 文峰街道春节慰问送关怀
  54. 河西镇积极开展电商进农村普及培训活动
  55. 高坪区社保局在改进工作作风上创优争先
  56. 结对帮扶走基层端午慰问暖人心
  57. 石圭镇火灾应急知识宣传
  58. 高坪区统计局开展集中学习新党章活动
  59. 高坪区粮食局开通官方网站
  60. 高坪区推出8条精品旅游线路
  61. 果蔬花卉产业铺筑致富路
  62. 省政协主席柯尊平一行到嘉陵慰问企业一线工人
  63. 新春走基层│严防严控坚守疫线
  64. 黄溪乡召开双评活动暨教育扶贫迎检工作问答培训会
  65. 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可以互转互通
  66. 高坪区统计局全力推进帮扶村脱贫攻坚
  67. 民生项目计划任务与实施进度
  68. 关于排查整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通知
  69. 桥龙乡二官沟村脱贫奔康养殖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70. 嘉陵区召开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会
  71. 文峰街道召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会议
  72. 都尉街道办召开农民工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会
  73. 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数字化网上展馆
  74. 南充市嘉陵区进一步规范柑橘苗木生产和调运秩序工作会
  75. 高坪区国税局开展纳税服务规范大班讲学
  76. 高坪区档案局组织学习践行三严三实推动南充发展
  77. 高坪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落实群教活动整改措施见成效
  78. 高坪工商局局让新消法深入群众心中
  79. 区地税局建成专业人才库
  80. 阙家乡村旅游景点试运营
  81. 高坪区副区长袁伟平带队赴北京秦皇岛考察项目
  82. 如何贯彻市委六届九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项目拉练会会议精神廖伦志提出这些要求
  83. 高坪区自规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建林率队调研帮扶工作并走访看望贫困户
  84. 市卫健委领导一行到鹤鸣山老年养护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85. 会龙镇2015年目标申报表
  86. 上海华侨城一行来高坪考察相关项目
  87. 金凤镇2019年度防汛减灾工作应急预案
  88. 嘉陵区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投诉举报和线索征集联系方式
  89. 嘉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公示第三十一期(药品合格)
  90. 集凤镇危房改造工程量复核工作纪实(3)
  91. 文峰街道加强天府健康通宣传推广使用
  92. 柏垭人关心的这条路即将开工
  93. 千佛镇关于收集阆中市脱贫攻坚文艺晚会创作素材的通知
  94. 书香天府万卷南充全民阅读活动——2018年嘉陵区图书惠民巡展活动
  95. 高坪区国税局风纪管理出实招见实效
  96. 高坪公安分局成功举办2015年法律知识考试
  97. 高坪区国税局严格执行婚丧喜庆操办规定
  98. 做好工作动员落实整风措施
  99. 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三送活动
  100. 阙家镇火烽村打造有生命力的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