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
纳府通告〔201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保护工作,给野生动物创造一个安全的栖息、繁衍和迁徙环境,县政府决定,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迁徙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纳雍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贵州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纳雍县境内的迁徙候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地弓、体育运动***支、气***、地***、毒药、爆炸物、排铳、大铁夹、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法律责任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一只就可能涉嫌犯罪)。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报警电话:0857110
林业局电话:0857-352161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