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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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7月09日发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信息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城烟处〔 2023〕第20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 | 杨庆午 | 当事人杨庆午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杨庆午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柳州市飞鹅市场某批发商店购进一批一次性电子烟,购进后拿到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获取利润。 | 罚款;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处以违法销售总额820元20%的罚款计1***元(即:820×20%=1***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5月26日 | 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来宾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15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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