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
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报告摘要
辽鑫采字[2012]第1021号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出具了采矿权评估报告,现就采矿权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如下:
评估机构: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
评估对象: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目的:为国家有偿出让(延续)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2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由510~310米标高,矿区面积0.3022平方公里;
评估计算年限:5年(即2012年7月~2017年6月);
本次补缴价款年限:1年8个月(2010年10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应缴纳价款的可采储量:13.35万立(包括补缴价款的可采储量3.35万立);
评估结果: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追加补缴采矿权价款后,本次评估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为19.34(14.48+4.86)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肆佰元整。
其中:本次评估(2012年7月~2017年6月)采矿权价款为14.48万元;
补缴(2010年10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采矿权价款为4.86万元。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止)。如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超出有效期,本公司对使用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仅由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仅服务于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目的。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提供的信息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并对由此引起的投资或其它财务决定或行为导致的任何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本评估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是否符合执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涉及矿业权的经济行为定价决策负责。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 宋鸿伟 (签名)
项目负责人: 施中爽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施中爽(签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蒋有义(签名)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8月6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报告目录
正文:
1.评估机构概况 1
2.评估委托人概况 1
3.采矿权人概况 1
4.以往矿业权评估史 2
5.评估目的 2
6.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
7.评估基准日 3
8.评估依据 3
8.1 法律法规依据 3
8.2 评估准则 4
8.3 经济行为依据 5
8.4 权属依据 5
8.5 引用的专业报告 5
9.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5
9.1 矿区位置与交通 5
9.2 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5
9.3 地质工作概况 6
9.4 矿区地质概况 6
9.5 矿产资源概况 7
9.6 开采技术条件 7
9.7 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8
10.评估实施过程 8
10.1 接受委托阶段 8
10.2 资料收集阶段 8
10.3 评定估算阶段 8
10.4 出具报告阶段 8
11.评估方法 8
12.评估参数的确定 9
12.1 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9
12.2 保有资源储量 9
12.3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10
12.4 采矿方案 10
12.5 产品方案 10
12.6 采矿技术指标 10
12.7 生产规模 10
12.8 可采储量 10
12.9 矿山服务年限 11
12.10 评估计算年限 11
12.11 产品销售价格 11
12.12 销售收入 11
12.13 采矿权权益系数 12
12.14 折现率 12
13.评估假设 12
14.评估结论 13
15.特别事项说明 14
16.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5
17.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16
18.评估责任人 16
附表:
1.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2.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估算表
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报告
辽鑫采字[2012]第1021号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东煤地质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宋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10***********6;
探矿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国土资源部矿权评资[2008]002号。
2.评估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宽甸镇鸭绿江大街。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本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管理矿业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项审批认定工作。
3.采矿权人概况
采矿权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
注册地址:宽甸青椅山镇青椅山石材工业园区B6-6;
法人:曹国军;
注册号:210***********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矿产品销售、石材销售。
4.以往矿业权评估史
由于委托人及矿业权人提供不出以往矿业权评估的详细资料,因此本次评估无法对其以往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等情况予以描述。
5.评估目的
国家拟有偿出让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该矿山为办理采矿权有偿延续,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人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对“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6.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范围为《采矿权许可证》(证号:C2106***********0078901)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大理岩,露天开采,开采规模2万立/年,有效期限2012年6月5日至2012年11月5日,发证机关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由4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平面直角坐标如下:
点号 X坐标 Y坐标 开采标高(m) 矿区面积(km2)
1 4501615.768 42395668.159 510~310 0.3022
2 4501615.768 423962***.166
3 4501109.762 423962***.166
4 4501107.763 42395668.159
该矿区范围为本次评估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7.评估基准日
依据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性质,本次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6月30日,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时点的有效价格标准。
选取2012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一是距评估工作日未超过时限;二是日期设定在月末,便于企业提供资料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
8.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具体如下:
8.1 法律法规依据
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改);
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8.1.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1号);
8.1.4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8.1.5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8.1.6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8.1.7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8.1.8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T 17766-1999);
8.1.9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
8.1.10 《固体矿产资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
8.1.1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第1号);
8.1.12 《关于〈矿业权评估指南〉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
8.1.13 《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6年第18号);
8.1.14 《关于发布〈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MV20000-2007)〉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3号);
8.1.15 《关于发布〈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等9项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
8.1.16 《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8.1.17 《关于发布〈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6号);
8.1.18 《关于
剩余可采储量=可采储量-产品产量×生产时间
=59.22-2.00×(1/12)
=59.05(万立)
12.9 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公式:
T= Q
A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生产规模;
K-松散系数。
矿山服务年限= 59.05 =29.53 (年)
2.00
该矿山服务年限为29年6个月。
12.10 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委托人要求,评估期限为5年。所以本次项目评估计算年限确定为5年(即2012年7月~2017年6月)。
12.11 产品销售价格
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为小型生产矿山,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的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确定,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对小型矿山,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
该矿山产品为建筑石料,“开发方案”及“销售价格证明”设计销售价格30.00元/m3,根据本公司所掌握的资料及评估人员询价,认为符合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综合该矿山实际情况及矿产资源自身价值,本次评估确定销售价格30.00元/m3(虚方)。
12.12 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遵循产销均衡原则、不变价原则。
年销售收入=产品产量×松散系数×销售价格
=2.00×1.4×30.00
=84.00(万元)
12.13 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筑材料矿产品方案为原矿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范围为3.5%~4.5%。鉴于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为露天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等开采技术条件简单。本次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3%。
12.14 折现率
矿业权评估中折现率一般为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其中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及由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折现率取值范围8%~10%。勘探及生产矿山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鉴于本项目评估为生产矿山采矿权,本次评估的折现率取8.00%。
13.评估假设
本报告中对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未来收益预测是建立在如下假设条件下的:
13.1 矿山企业预计可顺利取得采矿许可证并顺利实施项目建设,本项目拟定的未来矿山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13.2 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13.3 以现阶段一般采选技术水平为基准;
13.4 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3.5 本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核定资料及设计资料可信;
13.6 矿山预计在可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可继续得到矿产管理部门的延续登记,直至评估计算年限届满。
以上前提条件如有变化,本评估报告结论失效。
14.评估结论
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委托书》([2012]006号)要求,从2010年10月28日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6月30日)需补缴价款。
14.1 评估基准日采矿权价值
经过认真计算,未来生产5年内拟动用可采储量10.00万立,采矿权价值14.48万元,单位评估值1.45元/立(即14.48÷10.00=1.45)
14.2 本次补缴(2010年10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采矿权价款
从2010年10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间距1年8个月。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78901),生产规模2.00万立/年。经计算:
本次补缴价款的可采储量=产品产量×生产时间
=2.00×[1+(4/31+8)/12]
=3.35(万立)。
本次补缴采矿权价款=单位评估值×本次补缴价款的可采储量
=1.45×3.35
=4.86(万元)
14.4 本次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本公司在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追加补缴采矿权价款后,本次评估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为19.34(14.48+4.86)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肆佰元整。
其中:本次评估(2012年7月~2017年6月)采矿权价款为14.48万元;
补缴(2010年10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采矿权价款为4.86万元。
15.特别事项说明
15.1 评估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原则;预期收益、替代、效用原则;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15.2 产权瑕疵
本次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无产权瑕疵。
15.3 或有事项
该矿业权及其所属公司没有涉及权属的抵押、质押和其他未解决事项及法律纠纷等事宜。
15.4 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结论是在以上假设前提条件下所得,不包括因战争、政治变动、突发自然灾害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发生上述事件对本次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则不属于本公司矿业权评估师的工作失误和选取技术经济参数不当所造成,与本公司无关、与本公司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无关。
15.5 委托人的特殊要求
委托人要求“评估期限为5年,从2010年10月28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12年6月30日)需补缴价款”,本次评估予以遵照。
15.6 关于评估程序说明
本次评估程序是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规定而履行的,未因受客观条件限制而未履行的必要评估程序。
15.7 关于评估所依据资料的说明
本次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主要赖于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委托人(矿业权人、当事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项目评估结论是根据本项目特定的评估目的而做出的价值意见,报告中所述观点是基于委托人提供资料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公开市场信息。评估人员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和分析,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本公司对委托人所提供的信息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并对由此引起的投资或其它财务决定或行为导致的任何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15.8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评估公司及参加评估人员均与本评估项目无任何可能导致评估失去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委托人审阅了本报告以检查是否存在任何事实错误或遗漏。本公司评估人员对任何已发现的事实错误或遗漏都已在本报告中做出了适当修改。
16.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6.1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仅由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仅服务于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目的。
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表与***,为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委托人及本公司同意,除依据法律法规须公开的情形外,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任何公开媒体。
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师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6.2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根据《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 30200-2008)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止)。如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超出有效期,本公司对使用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果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时、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时、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可以委托本公司对原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技术经济指标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由此对采矿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委托本公司重新确定采矿权价值。
16.4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他条件
本评估结论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未来矿山持续经营原则确定矿业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矿业权用于其他目的时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结论无效。
16.5 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是否符合执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涉及矿业权的经济行为定价决策负责。
17.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出具日期2012年8月6日。
18.评估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宋鸿伟(签名)
项目负责人: 施中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评估人员: 施中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蒋有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何晓川(签名)
姚帅(签名)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