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1292号原告佛山市板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君: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292号原告佛山市板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129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货款本金47306元及利息17030.16元(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3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以上本金和利息合计***336.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范用琼及唐汉冰组成,由冼伟芬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