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关于开展享受财政补助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禅城区居民医保年度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教育局 流管办关于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的通知》(佛人社〔2014〕113号)文件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在我区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包含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财政补助。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享受财政补助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区居民医保年度申报工作,具体告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即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父母一方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在本区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其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我市招生政策并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我市幼儿园(需3周岁以上)、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生。
(三)随迁子女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
二、参保费用
个人缴纳318元/年(其中住院258元,门诊60元),政府补助532元/年(其中住院472元,门诊60元)
三、申报时间
2014年5月26日—6月25日
四、申报地点
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以其户籍所属镇街社保分局作为其子女的参保地;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本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以父母其中一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镇街社保分局作为其子女的参保地。
五、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审批表(可在区社保局网站),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
(二)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材料)。
(三)工商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借记卡的需提供银行柜台业务回单)
六、其他事项
(一)随迁子女需同时参加本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单独参加其中一种。
(二)年度申报期内申报并扣费成功的,从7月1日起可享受相应待遇,过了年度申报期申报的,按中途参保处理。
特此告知。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办公地址:
社保分局名称 | 地 址 | 参保咨询电话 |
祖庙分局 | 朝安路佛山童服交易中心B区二楼 | 82340562 |
张槎分局 | 张槎塱沙路123号 | 82980081 |
石湾镇分局 | 魁奇一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3楼 | 88017505 |
南庄分局 | 南庄紫洞路口对面劳动保障大楼一楼 | 82019186 |
禅城区社保局服务咨询电话:88881200
***:1、佛人社〔2014〕113号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教育局 流管办关于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的通知.pdf
2、 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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