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12号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12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行为人刘**2017年12月18日上午,在微信群里煽动**公司员工停止工作,扰乱**公司的单位秩序”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不清,理由不充分,并且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该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第一、本案的违法行为认定不清。对于 2017年12月18日发生的停工怠工事件,被申请人查明,主要是由微信名为“Andy”的煽动导致的。因为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接受了微信陌生人发来的帐号密码登陆过两次该微信号,由此就认定申请人是该帐号的运营者,并由此认定申请人是停工行为的煽动者。这一点存在着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针对这一指控,申请人在派出所作出了如下申辩,但处理该案的民警不仅不采纳,并在其控制申请人手机的过程中删除了他自己发给申请人的恐吓短信及一些微信记录并将申请人老公的号码设置为黑名单。首先,该账户存在超过一年,中间发布了许多涉及公司的敏感信息,而这些信息以申请人的职级和工作内容完全无法涉及到。其次,以下就是申请人用Andy的账户登录的全部过程。2017年12月16日微信有陌生人加申请人,留言为一起讨论维权。出于好奇,申请人同意添加此人为好友,但并不知道此人到底是谁。之后的聊天此人表示:1)认识申请人;2)一再强调说人人都是Andy,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3)公布出来Andy这个微信号的账号密码,希望申请人有空登录。受其指示,申请人从12月18日早上约6、7点,因为被小孩吵醒闲来无事,第一次登入了Andy的账号。这次登入,只是依入群申请添加了几个群成员,申请人什么都没说就登出了。12月18日晚上21:30左右,申请人再次登入Andy账户,确认加入了4个群人员,然后就退出了。最后,在申请人被警方控制期间,该帐号继续保持活跃并在微信群中继续发布对抗公司的言论。由此可见,申请人完全不是Andy。在此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查清事实,也完全不理会申请人的申辩,更存在故意损毁关键证据的违法行为。这一做法,完全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利。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福保派出所办案民警多次对申请人进行言语甚至暴力恐吓。具体情况如下:1)其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4:30,用恶劣威胁的口气电话命令申请人去派出所协助调查,还侮辱申请人。在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到派出所之后,他把申请人拉到办案室,呵斥并推搡申请人,并直接认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2)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不让申请人说任何话,直接说要“零口供和零笔录将申请人办进去”。整个过程中,他也确实不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并一再强调派出所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将申请人办进去,句句都是戳心的恐吓。3)申请人在派出所被羁押超过法律规定的讯问和查证时限24小时(从12月27日14:45到12月28日20时),因申请人尚在哺乳和医疗期(腰肌劳损),申请人一要求办案民警让申请人回家哺乳,他却完全不理会。申请人丈夫也再三提出暂缓处罚的申请,可办案民警却随后拿着小孩出生证明警告申请人,“你老公投诉无效,请自行断奶”。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实施煽动罢工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暂缓执行处罚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办案民警却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申诉以及暂缓执行的申请,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4)在派出所,办案民警强制要求申请人签署行政处罚书。因为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书提出质疑。但办案警员的答复却是:“你提出的质疑无效,你不签署,负责办案的民警都会帮你签署的”,并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写上“以上内容申请人都同意”。被强迫签署完处罚决定书后,申请人便被带上车去体检,车上申请人都有询问是否被拘留,办案民警一直等到了上梅林福田拘留所,才让申请人看到最终行政处罚,即拘留10天。这一做法,也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17年12月28日深公福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调查过程采用威胁恐吓的非法手段,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一名在深圳具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公民,受到深深的伤害。这一处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恳请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案件事实
被申请人经依法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在微信群发布“鉴于公司管理层置员工的正常诉求除了无情的拖延就是各种恐吓,今天07:30分打卡之后花园球场静坐,请大家注意保暖,带好充电宝,水杯”的信息,鼓动**有限公司员工停止工作,扰乱该公司秩序。2017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报案材料、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
本案申请人提出撤销(深公福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刘**称,本案的违法行为认定不清及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侵犯其人身权利。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后,认为申请人刘**2017年12月18日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扰乱**有限公司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办理案件,并严格保障违法人员的各种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7年12月18日,**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提交《关于不明身份人员煽动、教唆我司员工罢工的说明》等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017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检查证》,被检查人刘**10时54分签名;同日11时至11时20分,被申请人对刘**住所进行检查,制作《检查笔录》。被申请人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15时32分至16时4分,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询问刘**,制作《询问笔录》。19时46分至20时14分,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询问邓**,制作《询问笔录》。2017年12月27日21时5分至21时59分、2017年12月28日17时25分至18时14分,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2017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制作照片说明书,申请人、刘**、邓**分别作出说明并签字确认。同日,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制作《呈请延长询问时限审批报告》。
2017年12月28日10时38分至11时1分,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询问程**,制作《询问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制作照片说明书,程**作出说明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时2分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8]**号),并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有依法对公民所报案件进行调查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进行了调查取证。申请人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询问查证时间超过24小时情形,属执法程序瑕疵,不足以因此撤销被申请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8]**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