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国有旧厂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国有旧厂房改造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改办反映。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广州市白云区国有旧厂房改造
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区国有旧厂房改造审批及实施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区国有旧厂房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市府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穗府办〔2011〕17号)和市“三旧”办《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穗旧改办〔2011〕7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白云区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包括已按照“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完善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旧厂房,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改造方案审批及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于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且不涉及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指标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可直接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等地区的旧厂房,对其改造模式和收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符合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旧厂房位于白云新城地区、白云新城北部延伸区、白云新城西部延伸区、白云湖周边地区、空港经济区等重点功能地区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上述重点功能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旧厂房位于重点功能地区之外的,应符合《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
旧厂房位于重点功能地区之外的,且在《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中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
(三)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旧厂房权属人可编制控制性规划调整方案及改造方案经区“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后报市“三旧”办, 由市“三旧”办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办批复改造方案。
凡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的地区(包括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编制但尚未批准的地区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待定地区),如确亟需改造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一)改造申请
权属人向区城改办提出改造申请及改造方案。改造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申请改造模式等内容。其中自行改造类如涉及公益用地的还需补充说明公益用地交付方案或者无偿建设方案以及改造计划等内容;公开出让及公益征收类的还需补充说明申请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方式、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意愿、交地时间等内容。
(二)改造方案审查
区城改办在收到权属人的改造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旧厂房改造方案进行政策、规范、技术符合性审查,审定土地改造方式和补偿方式等,并书面征求区发改、经贸、规划、国土、建设和环保部门意见。
市规划局白云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其余各相关职能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各职能部门审查的内容如下:
区发改局负责改造项目产业导向审查,主要包括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相关内容。
区经贸局负责审核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我区招商引资政策,是否有利于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等相关内容。
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手续、使用性质、产权界址、他项权利和土地收储(包括土地整理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时间等)等内容。
市规划局白云分局负责旧厂房改造方案规划技术审查,包括规划性质、指标、交通布置要求、建筑退缩距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等,并就是否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区建设局负责审查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移交等相关内容。
区环保局负责审查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及措施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三)批复改造方案
区城改办在收到上述部门书面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权属人提出修改意见,指导权属人修改完善改造方案并提请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区城改办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批复意见中应明确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事宜、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其中自行改造类的还应明确产业布局要求,公开出让和公益征收类的还应明确权属证注销、土地整理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时间等内容,并要求权属人及时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交地协议。
(四)改造实施
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通过后,属于自行改造类的项目,权属人持区城改办批复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国土、消防、民防、卫生、建设等审批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后按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属于公开出让和公益征收类的项目,权属人持区城改办批复意见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交地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土地整理、土地交付、权属证注销等事宜,由土地储备机构依职责办理土地收储和公开出让等手续。
三、其他
(一)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批转市建委、法制办关于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15号)确定的审批时限执行。
(二)本规定未涉及到的管理要求与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各工委、办,区政协各委、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