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抓住市委工作重点、与党委同向,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握百姓关注热点、与人民同心,为民代言献实策;盯住政府工作难点、与政府同力,依法履职促发展,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为重塑竞争新优势,倾力打造晋东区域中心城,奋力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 执法检查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聚焦法律法规责任落实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法律规定,维护法治尊严,增强工作实效;坚持依法、公开、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法检查的选题与计划
第六条 常委会每年应当选择若干重要法律法规,就其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议题的基础来源:
(一)全局性工作中关注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督查、调研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年末提出下年度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交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形成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议题进行部分调整。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应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相衔接,应与县区人大常委会协同配合,注重拓展检查的广度和深度。
执法检查计划应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市委研究决定。
三、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
第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办公室协助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对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四)检查的方式方法;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实施执法检查,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为主体,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特殊情况可采用总组+分组形式,由常委会主任担任总组长、副主任担任分组长。应当邀请通过议案建议关注相关问题的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检查。
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执法检查,应当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动员会,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目标任务和各项要求。
四、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暗访走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查、调阅案卷、第三方评估检测等多种方法,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听取法律法规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汇报,深入了解实施法律法规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具体改进措施、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报告,并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抓住重点案例,通过“解剖麻雀”、以点带面,找准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症结关键,就地反馈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推动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时,应当召开情况反馈会,实事求是反馈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可操作、能落实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一般赴2至3个县区开展检查,可以委托其他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检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探索市县两级联动的方式,统盘安排部署,统筹时间地点,统一组织实施,提高监督质效。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期间,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并提供问题线索,客观反映情况,督促解决问题,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应当与常委会执法检查执行同一标准、同一流程。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常委会名义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改进执法工作或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用准确翔实、有说服力的案例和数据,对照发现的问题,从思想认识、发展理念、责任担当、制度措施等方面深挖原因和根源。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可以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反映。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聚焦压实法律责任,提出落实法律法规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拿出务实有效的政策举措,从动力、导向、环境、条件等关键因素着力,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长效上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审视法律制度设计、法条的可操作性、法律责任的清晰度等方面的情况,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其他成员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应当聚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就报告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等提出具体意见。
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应当进行深度发言,介绍情况,提供例证。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可以开展对相关执法情况的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会议审议和组成人员发言情况,组织撰写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六、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三十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后附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一府一委两院”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意见稿,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仔细审查是否回应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切、整改措施能否解决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可同时责成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每年选取1至2项重点***的执法检查项目,列入监督工作计划。主任会议可以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作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于需要连续监督的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实施中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可以连续几个年度安排检查,每年检查有所侧重,一抓到底、逐步深化,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影响法律法规实施、制约工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可以采取常委会办公室文件通报、督促制定整改方案等形式,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促进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对于执法主体在落实法律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开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