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府办〔2010〕38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逐级报文。各镇(街道)、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区直局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临时机构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原则上由临时机构下设办公室所属单位向区政府行文。
二、统一归口报送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各镇(街道)、各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将应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原则上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三、主办单位需充分协商。报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多个镇(街道)、部门职责的,主办单位事前应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然后报区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主办单位在正文后附协商过程说明和各方意见。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被征询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被征询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期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主办单位可视其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中需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主办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充分协商和论证,做到规范、严谨、准确、高效,公文进入办理程序后,主办单位如果需要退换件的,必须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和区政府领导特别交办的除外。
四、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区政府5个工作日内审批的,标注为“急件”;需3个工作日内审批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标注为“急件”和“特急件”的紧急事项,必须书面说明紧急原因,突发事件和区政府领导特别交办的除外。报送急件、特急件的,应及时与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衔接沟通,并做好纸质件及电子件报送,以免延误和遗漏。
五、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及《关于印发〈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文首页上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六、加强公文报送工作管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上报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退回来文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