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1343号原告潘春龙诉被告广东盛鑫投资有限公司胡淑明第三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盛鑫投资有限公司、胡淑明: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343号原告潘春龙诉被告广东盛鑫投资有限公司、胡淑明、第三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广东盛鑫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项63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的利息;2.被告胡淑明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李惠娟、曾国鸿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