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2569号原告梁国韬诉被告郭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伟新: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569号原告梁国韬诉被告郭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56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本金15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妙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少芬、黎燕华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6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五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