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129号原告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绍益针织有限公司陈桂荣区淑冰李锦江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锦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荣绍益针织有限公司、陈桂荣、区淑冰、李锦江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12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并支付386851.79元税金及罚款损失款1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8年2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29日约为16687.62元),以上暂共计为413539.41元;2.被告李锦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陈桂荣、区淑冰在未缴纳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刘忠良组成,由冼伟芬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