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文件要求,加大治污减排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着力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和“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经研究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县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
二、挂钩标的
2016年,将各镇(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氨氮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将各镇(区)挥发性排放量和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各镇(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细则》和《“两减六治三提升”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作为考核指标。
县财政将依据考核挂钩标的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三、统筹标准
根据挂钩标的,2016--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200元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县财政根据各镇(区)所辖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等因子进行综合加权,确定各镇(区)统筹资金上缴比例。
四、返还奖励
1、考核返还。根据污染物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细则》、《“两减六治三提升”目标责任状》年度考核结果,对全面完成减排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的镇(区),分别按收取该镇(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减排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的镇(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目标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2、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对细颗物(PM2.5)浓度、AQI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三项主要环境指标达到目标任务的各镇(区),分别按照收取该镇(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由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镇(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用于支持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由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环保局负责污染物减排总量和环境质量指标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县财政局根据县环保局提供的年度污染减排总量和减排量、环境质量等考核情况,核定各镇(区)年度资金收取、返还及奖励金额,纳入县与镇(区)年终财政结算。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大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并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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