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775号案原告范顺春诉何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何鸿源: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775号案原告范顺春诉何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鸿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顺春借款本金46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为以借款本金4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范顺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4元、被告负担112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112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