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潮阳区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6月8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468号批复,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33.0238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序 号 | 被征地 单位 | 征收 土地 面积 (公顷) | 土地 位置 | 地类 | 所有 权人 | 征地 补偿 标准 (万元/ 公顷) | 征地补 偿安置 总费用 (万元) | |||
合计 | 耕地 | 其他农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1 | 贵屿镇东洋居委 | 13.1869 | 八角寮洋 | 13.1869 | 11.88 | 1.3069 |
| 东洋居委 | 90 | 1186.821 |
2 | 贵屿镇联堤居委 | 19.8369 | 下洋寮、下洋公路东 | 19.8369 | 14.6769 | 3.27 | 1.89 | 联堤居委 | 90 | 1785.321 |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登记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到所属村(居)委会登记。即分别到贵屿镇东洋居委会、联堤居委会登记。
四、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类为准。
七、由潮阳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对本补偿安置方案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0754—83812***6。
以上方案,由潮阳区政府批准后由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