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郑吉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11号 | 郑吉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郑吉江 | 2022年11月21日11时许,当事人郑吉江在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清水村洲河一级支流(小地名:八矸子)河边,使用1根手竿(悬挂有普通单钩)和2根矸竿(悬挂有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各1板,每板上面8颗钩,下面8颗钩,共计16颗钩)放入河里,手竿钓起1条鱼重约0.6kg,矸竿无渔获物。经查,当事人郑吉江的2根矸竿属禁止使用渔具无渔获物。 | 处罚款1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