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355号原告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张何坚杨泳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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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泳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张何坚、杨泳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14.01元及以8200元为本金自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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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1:33:0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