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ZBGS—2016—17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5〕312号)实施以来,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反映企业申报稳岗补贴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涉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一)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条件: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失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责令补缴,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应缴月份次月起30日内)补缴的;
2.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双方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补缴的;
3.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进行补缴的;
4.法律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条件:
1.与职工未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主动补缴失业保险费,并已经办理补缴手续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法定程序批准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缴纳的。
(三)企业因补缴情形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稳岗补贴的,可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按《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5〕3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核查问题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的企业,补缴记录以“社保费地税社保财政三方协作平台”的缴费记录为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2、3项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独登记造册,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补缴名册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关于本通知执行期的问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下发前经办机构已受理的企业稳岗补贴申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