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8399 532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
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我市安排用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各区视财力情况可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佛府〔2008〕18号)有关奖励办法设立的奖励项目,按照奖励标准兑现。
第六条 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省政府对我市有关考核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三)现代流通业发展项目;
(四)节能项目;
(五)传统优势产业提升项目;
(六)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七)数字化、电子商务、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八)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对于部分没有明确具体专题的分类项目,对应的项目专题的选取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也可采取在佛山市相关领域范围内公开征集意见后再组织论证、评议和审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二)佛山市内工商登记注册;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在近3年内没有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五)无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对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发布项目申报要求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对申报资料的其他具体要求,由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发布项目申报要求时予以进一步明确。申报企业或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申报、受理和评审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度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计划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专项资金分配的服务性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评审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编制,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具体方式如下:
(一)对需要择优选取的专项资金分类项目,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除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项目的分配方式外,原则上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投标方式进行。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即通过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只有综合得分排序较前的,才能取得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二)对不需要进行择优选取的专项资金分类项目,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分配办法,而是采用国家、省、市相应规定的分配方式,评审办法采用符合性通过办法,即通过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均被视为取得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的竞争性分配程序。专家评审方式的竞争性分配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参与评审的项目与最终受支持的项目比例必须不低于1.2:1。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专项资金分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及评审办法。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申报指南。每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调整。
(二)发布申报通知及受理。
1.项目申报通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以通知形式发至各区经济促进局(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下同)和区财政局(或区财税局,下同),同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网站发布,由各区经济促进局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
2.各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3.受理各区申报项目截止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复核,5个工作日内确定取得参与评审资格的项目。
(三)组织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取得申请资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整个评审程序遵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邀请市财政部门全称参与,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察,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抽取专家。在适合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库原则上采用现有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专家库,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所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评审需要设定所需专家条件范围,委托第三方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不能为同一单位的专家。所抽取的专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均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
2.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要点对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的参评单位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分。如不需要安排公开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如需要安排公开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参评项目名单。
3.公开答辩(如有需要选择适用)。召开专家评审会,参评单位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参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
第一步,专家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步,抽签确定出场顺序。每个项目通过抽签确定各组参评项目的出场顺序。
第三步,参评单位陈述。参评单位按抽签顺序进行投影展示演讲、现场答辩,时间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步,评审专家评分。在每类项目组所有参评单位答辩完毕后,由专家现场进行评定评分。
第五步,评审结果确定。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要点现场评分,专家评分经审定确认后,如不需要安排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公开答辩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如需要安排现场考察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公开答辩评审结果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名单。
4.现场实地考察(如有需要选择适用)。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对参评单位项目申报资料和公开答辩情况的真实、客观和科学性等进行核对核实,对项目现场答辩环节的综合分数进行修正得出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考察意见。
5.项目公示。评审专家组综合考虑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如有)、现场实地考察(如有)等阶段情况,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议支持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结果提出的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异议进行调查,相关当事人可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异议作出相关说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对外进行公布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6.市政府确认。公示结束后,拟支持项目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认,确定最终获得支持资金的项目。
7.评审结果在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佛山市中小企业信息网予以公布。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支持项目在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组织评审单位具有追回支持资金的权力。
(四)确定支持项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所属专项资金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等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招投标方式的竞争性分配程序。招投标方式的竞争性分配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即招标人)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具体程序遵循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发标、开标、评标(书面评审,根据需要组织公开答辩和现场考察)、公示、确认”等环节实施,确定最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所属专项资金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等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
第十三条 不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专项资金分配程序。不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实施。
具体程序参照第十一条,评审办法中不需要进行择优评分。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以及招投标相关工作,各区经济促进局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有关规定对企业获得财政支持资金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实施完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项目专项审计、项目财务收支等资料。项目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委托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经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剩余的资金由各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监督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管理费用。项目评审、招投标及监督监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相关管理费用包括包含支付技术专家的咨询费、评审费、评审外包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公示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府办〔2008〕374号、佛经贸〔2012〕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