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为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形成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依据,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与区财政局联系。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产移交及入账手续,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使用,根据《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香洲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洲区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公共资源通过BT/BOT等方式、利用政府担保或政府公共资源进行贷款建设项目。
第四条 办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业主单位(资产使用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实物移交
第五条 实物移交的原则: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各专项工程按照设计的规模、标准、要求及合同签订的内容建设完工且通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项目使用单位、市政职能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实物移交。
第六条 实物移交的条件:建设项目经住建、城管、交管等部门初步质量验收合格并同意投入使用后,即可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尽快完善所有竣工资料,报住建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备案。
第七条 实物移交的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各专项工程(绿化,供电、供水、排水、通信、供气管网,路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交通设施及合同约定的有关建设内容)。
第八条 资产移交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移交申请。
(一)工程移交依据
1.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文;
2.经审查和批准的所有设计文件;
3.已经签署或生效的项目建设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二)工程移交条件
1.项目已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工程消防、电梯、燃气等专项验收合格,并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6.承包商及各施工相关单位已撤离施工场地;
7.工程室内外清扫干净,临时占用土地已经恢复,水电道路通畅,设备运转正常。
(三)项目组组织工程档案移交和工程现场移交,项目主管代表在移交书上签字;接收(使用)单位和其他参与工程交接的单位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移交书应同时抄送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
第三章 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第九条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对需要财政部门复审的项目,上报财政部门予以复审。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工程项目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5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项目资产登记
第十一条 资产登记,资产使用单位应当依据《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工作指引》(珠香财〔2012〕31号)负责做好资产接收、登记及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财政结算审核后,正式向业主单
位(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以协助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完成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资产登记入账依据:
1.《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表》(见***);
2.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批复文件;
3.项目预算(资金)批复文件;
4.项目财政审核结算书;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业主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及确认资产接收后30个工作日内,到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在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的单位,由业主单位自行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及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确实各司其职,有以下具体情形之一的,将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工作作风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对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将追究纪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及时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的;
(三)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的;
(四)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