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今年4月起,我县工伤保险调整了待遇支付政策,使广大企业和职工得到更多实惠。
一是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县级(二级甲等)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由单位向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而旧政策是在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才能报销。
二是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植入介入性材料、一次性材料等)的,使用国产普及型产品(在病历中提供医用材料合格证书复印件)由工伤保险全部承担,使用进口产品材料工伤保险承担80%。同时将普通挂号费、诊查费等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旧政策是特殊医用材料工伤保险承担80%,并且挂号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三是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全员足额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旧政策是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所有费用工伤保险均不予承担。
新政策的调整更好的维护了伤、残职工的利益,增强了企业抵御工伤风险的能力。(柱强 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