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降低预售烂尾风险,提高预售款监管资金兑现能力,我局开展了《关于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工作。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销售的压力较大,资金较为紧张,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大量监管资金沉淀、再投资能力受损等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企业,实行以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保函等额替换与其诚信等级相应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可有效避免预售楼盘监管资金余额占用较高的现况;对推进城市供给侧改革、凝心聚力打造创新型大湾区中心城市、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平稳较快良好态势、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预售过程中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后期建设存在烂尾风险,将触发银行保函兑现条件,银行对政府后期处理不良资产上,能提供直接、有效、可靠的资金支持。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3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凭银行保函等额替换与其诚信等级相应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
(二)明确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诚信等级划分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的比例,具体诚信等级可查看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
(三)明确保函出具银行的条件。保函应由已接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的商业银行开具。
(四)明确保函出具银行的责任。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出具银行按照承诺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五)明确触发保函索赔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