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部分条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简称《若干措施》)已于2018年11月13日印发,现结合我局职能和实际,针对《若干措施》第三条相关内容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致电:020-82111246、020-82113268
2.传真:020-82113337
3.电子邮件:191361685@qq.com
4.信函: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一号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邮编:51053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函上注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公开征求日期为10个自然日)
***:区投资促进局《关于鼓励民营总部企业落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18年12月3日
关于鼓励民营总部企业落户实施细则
(《若干措施》第七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民营总部企业】本实施细则所指民营总部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40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8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民营总部培育企业】本实施细则所指民营总部培育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及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民营总部种子企业】本实施细则所指民营总部种子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及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指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商贸业的界定以区统计部门根据行业代码区分的意见为准,所指战略新兴产业的界定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实施相关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指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区库留成部分。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策发布后在我区新设立,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年营业收入、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
第二章民营总部相关企业认定
第四条 民营总部企业、民营总部培育企业、民营总部种子企业资格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行业类别及入统情况以国家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为准、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和国家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所显示较低值为准,地方经济贡献函商区财政部门确定;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三)区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四)公示后的企业名单须函告区发改部门和招商主管部门,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认定条件,并在达到条件的次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财务审计报告,国家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五)经营场地证明。
第六条 已在我区设立的民营制造业企业新设立商贸总部的,不予认定(不降低在我区工业产值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项目落户奖
第七条 对民营总部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民营总部培育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认定后次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民营总部企业或民营总部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四)与项目引进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需包含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项目落户奖需说明其他事项如下:
(一)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广州市外迁入我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民营总部企业或民营总部培育企业标准,且迁入后在我区年度入统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均较迁入前在迁出地的计算基数实现正增长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享受落户奖的民营总部培育企业成长为民营总部企业的,可享受落户奖差额500万元,申报程序参照民营总部企业落户奖。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2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第四章 办公用房相关补贴
第十条 【购房补贴】在区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民营总部企业、民营总部培育企业,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可一次性获得购置费用总额10%的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租金补贴】民营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自认定之月起可连续3年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获得租金补贴,经认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总额。民营总部培育企业、民营总部种子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自认定之月起可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的50%获得租金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购置补贴由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实际购买办公用房的次年内(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时间为准)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权证》或经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购房***和房产税完税证明;
(五)与项目引进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需包含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租金补贴由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实际租赁办公用房的次年内(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时间为准)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四)当年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
(五)与项目引进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需包含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办公用房相关补贴需说明其他事项如下:
(一)租金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按36个月计算),从认定之月起计算,每满一年申请一次。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民营总部种子企业成长为民营总部培育企业或民营总部企业、民营总部培育企业成长为民营总部企业的,租金补贴奖励的计算方法和上限可按本办法规定上调,但已经享受补贴的期限须从总期限(不超过36个月)扣除,不再计入后续补贴期限。
(三)已在我区取得用地的企业,不列入本实施细则办公用房相关补贴奖励范围之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我区其他政策中有落户奖、办公场地扶持条款的,同一申报主体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万位计算(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办公用房相关补贴的负责部门分工为:工业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商贸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建筑服务业企业由区建设部门负责,交通、仓储物流等交通服务业企业由区交通部门负责,金融企业由区金融部门负责,科技服务业由区科技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