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买卖合同引官司法官调解息纷争
最近,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市中院民二庭法官邹秋玲等的努力下,成功化解双方矛盾,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履行。事后,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有关负责人还专程到市中院赠送绣着“务实法官,和谐司法”的锦旗,特地向院领导送上感谢信。
2008年3月1日,广州公司与普宁市人张某辉签订了《机电设备订货合同》,为普宁市南径镇二电排站提供水泵、电动机、控制柜等设备,并负责安装及调试等工作。合同签订后,广州公司向张某辉交付并安装了相关设备,但一直没有完成调试。双方对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各执一词。广州公司在收到张某辉支付的25万多元货款后,其余货款16万多元也一直无法收回。广州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辉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辉向广州公司支付货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等。2011年5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广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广州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8月10日,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经研判案情,分析双方矛盾所在,办案法官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当地生产生活大局出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办案法官既指出广州公司供货中存在的设备生产厂家、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又道出张某辉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相互协助、少指责。由于该合同所涉及项目是水利工程,合同履行得好,则普宁市南径镇二电排站所在地的农田排涝不受影响,当地农民受益;否则,后果将无法估量……权衡利弊,办案法官细析双方不履行合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凭着耐心、责任心、诚心做思想工作,终于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共同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化解了矛盾。广州公司先后安排员工到场再次更换、调试设备,张某辉也积极配合、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7日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愿履行。考虑到广州公司在外地,来往不便,办案法官还于达成调解协议当天,为其结清了多余的诉讼费。
事隔不久,广州公司特地向院领导写信以表感谢,称“邹秋玲法官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为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办实事的行为真正地打动了我。”信中还特地提到:“我要感谢她,我要向贵院送锦旗表示诚挚的感谢,感谢她——务实法官,和谐司法!”
(编辑:林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