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公安局关于县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复函
唐辉军、邓鑫、颜新华、蒋灿辉、刘雪梅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第2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我县城区出现了一种标有“老年代步车”字样的小型车辆,驾驶者多为中、老年人,车主们驾驶它去买菜、逛商场、去学校接送孩子,随开随停,从表面上看是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事实上,“老年代步车”是经销商用于推销的一个噱头,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根本没有这类代步车的产品目录,这就意味着,这种车根本没有法定的生产和安全技术标准,操控性、安全性没办法掌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就不能给这类代步车登记上牌,所以它们是不能在道路上行驶的。
由于这类代步车绝大多数都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但几乎所有购买、驾驶这种车辆的驾驶人,都没有考取过机动车驾驶执照,连起码的安全意识都不具备,闯红灯、随意穿插车道、不按信号指示灯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也经常发生,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也不能有效采取正确方法来处理。为避免这类代步车的蔓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采取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
一、目前开展的工作
(一)大力宣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在双转盘、政府广场等人群集中地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购买车辆时应注意的事项,如经销商的资质、产品是否正规、索取正规票据等。教育他们正确选择交通工具,取得合法的驾驶资质等,做到不去购买和使用老年代步车。
(二)联合执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从源头上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的监管。
(三)严厉打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政府广场、梨园桥、西转盘、双转盘等重点路段开展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老年代步车”违法载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行驶等违法行为。对老年代步车发生的各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大队给予纠正,并依法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截至目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扣留电动四轮车3台,教育车主30余人。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其他部门配合,交警查处收效甚微。在整治老年代步车时,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交警的查处难以形成合力,无法产生长效治理方式,尤其是查处后当事人的稳控工作,急需属地党委政府、社区等的协助。
(二)在查处过程中,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民警对车辆进行挡获时,“老年代步车”车主都以我没有载客或者所载乘客为自己家人为理由,逃避惩罚,乘客也对民警的工作不理解,不愿意作证,以致执法因为证据不足不能顺利进行。
(三)由于“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大多为老年人,他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他们在法律教育和强制措施的执行上显得较为困难。
(四)虽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教育、引导、处罚甚至扣留电动四轮车,但我县电动四轮车源头管理未把控好,县城区内多家经销商堂而皇之的将电动四轮车摆在沿街店铺外销售,造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边在整治,另一边又有大量的车源源不断的流入市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标准。目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数量越来越多,成为当前道路管理的一大乱象。急需从顶层出台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让电动四轮车的管理真正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二)强化生产销售源头管理。加强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必须抓好源头控制。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电动四轮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和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车辆坚决杜绝销售,对拼装、私自改装的车辆坚决打击。
(三)立足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的原则,由政府领导挂帅,统一指挥、协调、督导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在政府总体方案的框架下,运政、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各个部门协同制定订立好各个部门的具体整治方案,同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电动四轮车的管理要坚持“宣传、劝导、扣留”三步走的策略。
(四)严格执法促实效。在严肃查处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道超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和人货混装、非法营运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一是规范执法,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二是查处电动四轮车的群体比较特殊,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矛盾的化解,不让矛盾扩大化。三常态化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
此复
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大英县公安局
2017年6月8日
(联系人:蒋华;联系电话:138****6666)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