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新北财政规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水平,新北财政制定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专项支出,分为部门专项支出及政府专项支出。单位自评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低于95%的,自评等级在优以下,低于85%的,自评等级在良以下;整体产出完成率低于90%的,自评等级在优以下,低于80%的,自评等级在良以下;评价年度中项目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评等级为差。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和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以及部门评价不力的项目。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暂行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区级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部门评价项目,对部门评价情况进行考评,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单位自评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次年3月份完成。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次年5月份完成。
暂行办法还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