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联影)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1 | 高端医疗装备制造项目 | 常新行审环表〔2020〕388号 | 2020.12.31 | 常新行审环表〔2020〕388号关于联影(常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高端医疗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联影(常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高端医疗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薛家镇现场勘查审核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在辽河路1008号,新建生产厂房,实施高端医疗装备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维形成年产数字平板X线成像系统3600套、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500套、分子影像系统(核共振成像)720套、放射治疗仪系统400套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清洗废水、锅炉用水、制纯水浓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达标接管进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括号内为变动后全厂增减量):(一)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16204m3/a(-31600.732)、COD5.7566(-7.6874)、SS4.162(-2.073)、NH3-N0.32***(-1.0776)、TN0.6528、TP0.0522(-0.0878)、动植物油0.6528(+0.3718)、石油类0.0371(+0.0231)、LAS0.0148、氟化物0.0129、总锆0.0129。(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4988(-2.8***2)、颗粒物0.5999(-2.8***2)、SO20.144(-0.182)、NOX0.384(-0.577);无组织:VOCs0.2675(-3.5865)、颗粒物0.1284(-0.2256)。(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七、本项目为发生重大变化重新报批,原环评批复(常新行审环服〔2017〕9号)中内容以本批复为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12月31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薛家镇。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
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0年12月31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85127727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