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变更保全标的物妥善化解涉企纠纷
本网讯(通讯员黄璐)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灵活变更保全标的物,既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减少对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
在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为苏州某包装材料公司,被告为宜昌某包装公司。自2018年起,被告企业向原告企业长期购买包装材料产品,原告企业按约履行后,被告企业拖欠货款528万余元未付清。原告企业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夷陵法院。
该案诉讼期间,夷陵法院根据原告企业的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企业的相关银行账户。保全措施实施后,被告企业向承办法官反映,该银行账户是被告企业的流动资金账户,发放员工工资、纳税等事务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冻结该账户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遂请求以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作为置换,变更保全标的物。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在原告企业明确表示不同意置换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并未直接作出准予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民事裁定。在深入研究案情和原被告企业分歧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方面,敦促被告企业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作为变更保全的标的物;另一方面,及时与原告企业沟通,对其进行释明,告知其变更标的物并不会影响其实体权利,打消原告企业的种种顾虑,同时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向原告企业释法明理。最终,原告企业同意被告企业变更保全标的物,原被告企业也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起纠纷就此化解。
感谢李法官,感谢行政庭,在不影响我们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帮我们解决了纠纷。被告企业对承办法官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连连称赞。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夷陵法院将继续围绕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辖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