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赴南澳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队开展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交流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执法现场的代搬物品,经公告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规定,就案涉物品是否属于无主财产予以认定的程序。
2020年12月7日,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收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以“涉案财物应属违法建设行为人所有,属于有主财产”为由,驳回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这是新区乃至全市首宗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驳回申请告终,对今后相关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加强巩固工作成果,2020年12月29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会同案件承办单位南澳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队、葵涌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队、大鹏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队,交流案件诉讼结果,并就相关工作进行座谈交流。下一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探索通过申请新区财政部门拍卖、变卖无人认领财物的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案涉财物。同时以此为契机,充分积累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适应新区工作实际的规划土地监察执法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