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规定,基准地价成果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明确提出,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中规定“全面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并结合市场变化情况,每2-3年更新一次”。
《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中规定“完善基准地价更新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应当每两年修订一次。基准地价项目需长期、持续、稳定的开展下去,保持成果的现势性,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规划落地,珠机城轨、金海大桥、香海大桥、金琴快线、港珠澳大桥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建设和城市市政配套的日臻完善,我市土地、房产市场日益成熟,房地产市场与土地市场已发生较大变化,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珠府〔2019〕***号文公布的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18年1月1日,至今已超过2年,已无法完全准确反映我市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因此急需开展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
(三)《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四)《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包括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所辖行政区范围(不含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拓展区域范围)。其中:
(一)基准地价具体包含国有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办公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五种用地类型。
(二)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及商业路线价,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区段基准地价图、商业路线价图及价格表予以公布。
(三)估价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商业、住宅、办公、公共服务项目(一)用地为平均楼面地价,工业用地、公共服务项目(二)为地面地价。
(五)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办公用地为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五、基准地价成果编制规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4、其他相关规程、指引等。
六、重点说明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0年7月1日,更新范围沿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2019〕***号),为珠海市行政辖区(不含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拓展区域)范围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