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今年起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近日,泰安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从而将规范性文件纳入了统一管理。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制度。《通知》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和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后正式印发前,都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其中,对部门申请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登记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通知》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制登记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加强登记管理,并对每季度已经登记、编号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公布。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制度。《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印发2日后必须在同级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公布时,要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通知》明确提出,今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