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将更规范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作出安排。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还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在医师注册和执业管理上,通知明确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执业医师通过职业病诊断医师技术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对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师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执业单位、医联体内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基层医疗机构取得全科转岗或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鼓励和支持其加注为全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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