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六条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各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群众关心的热点等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努力做到业务工作与信息发布同步,并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扩大受众面,增强官方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各单位须及时发布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及维权网络分布情况;
(八)本辖区驰名、著名商标名录;
(九)本辖区动产抵押登记情况,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情况;
(十)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通过并予以公布的我市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十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办理情况、消费警示、消费预警等信息;
(十二)注销、吊销企业名单;
(十三)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四)行风热线节目,接听电话解决落实情况;
(十五)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十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局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以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红盾信息网网站(http://www.wh-aic.gov.cn)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市局相关科、室、所的职责分工,由各科、室、所定期报办公室汇总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批转给局机关党委(宣传办),并由机关党委(宣传办)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由办公室呈报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所办理。承办科、室、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局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拟公开信息需明确认定来源、属性,确保属于公开范围且不***、不泄密。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需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局机关科室、所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受理、答复、汇总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协调、推进、指导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包括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政工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人事管理、职工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机关党委(宣传办)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关建设、政治理论学习等相关信息;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五)监察室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和工商廉政文化建设、行风热线情况反馈等相关信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财务装备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法规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听证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八)市场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登记、文明诚信市场评选、诚信农资经营户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九)合同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重合同守信用、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商广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商标、广告管理,驰名、著名商标评选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一)消保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二)企业注册局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企业登记管理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三)公平交易局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四)12315指挥中心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12315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五)车辆所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品牌汽车、二手汽车市场监管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六)生产要素所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经纪人职业培训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七)个私协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服务、开展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八)消费者协会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消费者维权网络分布、消费警示、受理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完成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征求涉及科室的意见,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开。按照《威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要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办公室统一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开;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办公室统一报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按照《威海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涉及本局职责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澄清,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专人登记。
第十八条根据申请内容,由办公室分流到有关业务科室办理。办理科室需将申请回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回复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社会评议严格执行《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复议、诉讼及其他不良影响的,由本局监察室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应当依法公开,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六)对转办的政务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开问题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下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