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六措并举加强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近日,伊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在辖区内开展对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该支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精神,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是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不得接受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本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是按照《国家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该支队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五是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搜集掌握证据,主动移送,主动上报;加大对参与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宣传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广告药品为重点,严查渠道,对可疑品种进行抽验,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假劣药品,坚决从重处罚。
六是严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降糖类中成药的购进渠道,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查处。
截止目前,该支队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1家企业,当场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以9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