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出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近日,为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深化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城阳区出台了《青岛市城阳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今后将采取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进行住房救助。坚持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助等措施为辅的原则多方筹措,保障资金。
《意见》对申请人条件作出具体规定:1、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区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至少1人取得青岛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并在城阳区实际居住;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4、无房户或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同时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符合上述4项条件且为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1元。符合上述1、2、3项,且现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可申请租金核减,核减标准参照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