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
本报桓台讯 近日,一市民在从某超市购买的10瓶某名牌酒中发现2瓶假酒,于是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在与超市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市民来到桓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立即与该酒生产厂家驻山东打假办取得联系,经过当场鉴定,该消费者购买的10瓶酒中有2瓶酒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县消协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超市售出假酒,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该超市对销售的假冒伪劣的白酒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规定,县消协认为,该超市应当对该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赔偿。
经过桓台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与超市达成了赔偿协议,超市将消费者购买的10瓶酒全额退款,并给予消费者1454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