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违停整治通告
为维护港城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车辆运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禁止在小型车辆泊位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等。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在非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车;
(二)交叉路口、急转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市区范围内的售车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店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临时停车。
四、东港市内7条违停严管路(黄海大街、东港北路、东港路、滨河路、振兴大街、仁达路、迎宾西大街)道路两侧(停车位除外)全天严禁停车,对上述路段实行违法停车“零容忍”,对因违法停车造成道路拥堵或严重影响他人通行的,依法拖离。
五、对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停车位的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依法拖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给予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七、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