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务局行政监管清单
监管项目类别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监管对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 ||
监管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8月主席令第20号,2017年12月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令第613号,2017年3月***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6.【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等九部委令第2号,2013年第23号修改)第六条:各级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4〕18号,2018年6月29日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下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8.《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9.加入本行业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其他依据 | ||
监管事项 |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 工作流程 |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场所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 工作流程 | 1.评审委员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
(三)对开标的监督 | 工作流程 | 1.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规定; 3.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四)对评标的监督
| 工作流程 |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五)对定标的监督
| 工作流程 | 1.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监管措施 | 行政监督采取事前报告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监督的方式进行。以核备、核查、现场监督和办理等方式开展。 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 2.招标人应及时提交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修改; 3.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人员可以派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4、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备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电子交易信息平台检查及标后检查。 7、投诉处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监管公开形式 | 电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 | ||
监管主体名称 |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实施监管部门 | 市、县水务局 | ||
投诉监督电话 | 0530-6169032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