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
“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是指“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群租房、房中房(夹层房)、沿街店铺、小工厂、小作坊、下店上宅(库)、前店后宅(库)等场所,因生产经营混乱,火灾风险高,建筑内大量易燃物品堆积,火势浓烟蔓延迅速,在逃生救援条件受限情况下,易造成人员伤亡,必须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安全。
一、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二、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小经营场所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严禁违规搭建。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四、安全用火用电。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居民住宅应提示群众离家关火关电关燃气。
五、配备消防设施。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等器材齐全。
各物业管理单位、经营单位(个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巡查检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以上禁止行为。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相关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沙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