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更有尊严不能止于315
3月15日,是世界消费者权益日。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作2010政府工作报告,发出了掷地有声的保证,要让我们的人民活得更有尊严。从这点来看,赋予消费者尊严,可以说是捍卫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保障。让消费者有尊严地消费,不仅是为了彰显人文关怀,更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享有的尊严权,意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有一组调查数据表明,人格尊严投诉出现了大幅度增长,投诉比重比往年有所回升,而有关人格尊严问题的投诉则都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中发生。消费者“尊严投诉”的案件激增,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水平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在笔者看来,“尊严投诉”可以说是“无价”的,它要求商家不仅要拿出无可挑剔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要在人格尊严上自觉地与消费者“平起平坐”。消费尊严备受重视,可见一斑。
纵观当下,买单索要***受歧视、超市购物被搜身、买东西少受怠慢、穿着朴素遭冷遇等消费细节,都是商家漠视消费者尊严的不当做法。而市场经济不能缺失的是规则和尊严,比较而言,成熟的市场更推崇尊严。大量事实证明,一切试图绕过尊严的营商行为,最终都将被消费者抛弃,这一点,我们已经有了十分明了的共识。
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让消费者更有尊严地消费,无疑是共同心声。我们更愿意看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一年比一年少,直至没有。我们更愿意看到,在事关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每一位商家都能够在“规则和尊严”的框架内策划自己的“赢利模式”。
伴随着******两会上的“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的提议,“尊严”就正式进入了百姓的生活。“3·15”如期而至,能不能更有尊严地消费,这显然是一道多选题。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尽一切力量,保障并加快“尊严”的兑现。(九江日报 黄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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