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政策引领优化招标投标工作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政策引领优化招标投标工作环境的指导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招标 环境 意见 通知
关于加强政策引领优化招标投标工作环境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招标投标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顺府发〔2006〕15号)、《关于加快顺德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办发〔2009〕37号)、《印发顺德区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09〕55号)、《印发关于惩防并举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工作方案和关于惩防并举优化土地公开交易市场环境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09〕8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投标资格年审制度
为简化投标资格审查的程序,减少争议,防止挂靠和出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以及项目管理、技术团队人员弄虚作假,实行企业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集中一次审定所属行业各类建设、服务等企业申报的投标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形成投标资格目录。企业投标资格经审定并录入投标资格目录后,可直接进入相应资格要求的项目投标;期间投标资格发生变化的,则单列审定。
二、科学确定和规范使用评标定标办法
(一)严格“综合评分(价)法”的使用。
为防止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评标办法,在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中严格“综合评分(价)法”的使用。
1.综合评分(价)法”一般只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专业技术要求、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投资规模以上的项目;必要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情况进行论证。
2.严格限定评分项目的权重。采用“综合评分(价)法”的项目,经济标权重不得低于65%,商务业绩标权重不得高于10%;且应依法、最大限度地将经济标权重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比例水平。
3.淡化技术标的作用。要求突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针对性,压缩技术标的篇幅,必要时招标人可限定最高页数;技术标采取合格制评审为主。
(二)5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鼓励采用“随机选取法”定标。
按国家标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定标。
为加快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简化服务类项目招标程序,按国家标准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鼓励采用“随机选取法”定标。要求如下:
1.公开招标并约定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80%(含)计取。
2.缩短招标投标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收标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按照“资质高被选取概率高”的原则,先从符合最低条件且参加报名的人数中按每轮淘汰不少于50%的方法,在最后一轮随机选取中现场确定1名中标人。
(三)鼓励使用评标定标办法备选制。
对于一般性工程(即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鼓励使用评标定标办法备选制,即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两种评标定标办法供备选;开标时,从备选的两种评标定标办法中现场随机选取一种作为最终评标定标办法。步骤如下:
1.招标方案核准时,核准该项目可适用两种评标定标办法。
2.招标人将经核准适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同时编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并注明为该项目的备选评标定标办法。
3.收标截止后开标时,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本项目的最终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按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审。
三、一般工程投标报名办法原则实行“不记名报名”
(一)一般性房屋建筑、市政和公路工程,投标报名原则实行“不记名报名”(又称“匿名投标”),资格审查采用“同步资格审查”或“资格后审”。如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提出并详述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和理由,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提请项目审批部门研究核准。
(二)一般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以符合性审查为主,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确需采用其他方式审查的,由招标人提出并详述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和理由,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提请项目审批部门研究核准。
四、建立招标投标信誉档案和监督落实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创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信誉档案系统,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失信、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含中标人)、评标专家等,一经核实,除记入信誉档案外,还须予以公布和相应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有关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含中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我区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和实施有效措施,让诚信守法、切实履约、信誉优良的单位更多更好地参与我区招标投标活动。
五、推行招标项目中标履约评价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工作方案以及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每个中标项目(包括建设和服务类项目等)的履约情况均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录入相关中标单位信誉档案,依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处理,奖优惩劣。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遵循“择优、经济、公平、依法”原则,积极探索和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和颁布执行本行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报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备案。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研究处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本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以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工程和服务项目。
八、本意见由区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联稿件:
相关***: